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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HNTBA )。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会接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

第六条 协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单位中和负责人中分配;

(三)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协会开展业务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协会会员的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分别为名誉会长、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一)单位会员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2.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组织。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更换的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

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参加协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秘书处初审,理事会讨论通过,获得会员资格;

4.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协会决议;

3.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4.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9.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10.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很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被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益、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到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变更、决议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改变和撤销理事会的不适当决定

(七)其他重大事宜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有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一般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缘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会长需提前3天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主题。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任何违法违规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为强化协会的管理,可采用副会长单位轮值制的办法予以推进。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负责全面主持协会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并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处理其他协会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报酬;

(四)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的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

常务理事:6000元/年;

理事单位:4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协会取得收入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财产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协会的账户、账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协会秘书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协会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30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民政厅社团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五条 协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监督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向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